规章制度

长安大学高性能计算平台与大数据应用平台管理办法

(草案)


为了加强学校高性能计算平台与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规划和运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升学校高性能计算与大数据应用水平,结合《长安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长大实管【20162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高性能计算平台与大数据应用平台为校级公共平台,依托信息与网络管理处建设和管理。

第二条 高性能计算平台与大数据应用平台由信息与网络管理处负责,主要承担平台的规划建设、日常运行管理。

第三条 有高性能计算应用与大数据应用研究需求的相关学院,为高性能计算与大数据应用平台在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等提供咨询、建议。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高性能计算平台与大数据应用平台由学校统一规划建设,鼓励各院系研究科研及社会资本参与平台建设。

第五条 高性能计算平台与大数据应用平台应加强技术队伍建设、保障设备稳定高效运行,面向用户开放服务;积极开展用户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为用户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条 高性能计算平台与大数据应用平台设备暂时实行免费使用政策。

第七条 高性能计算平台与大数据应用平台运行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主要用于设备维护修维、耗材配件、学习培训、外包服务、聘用人员费用等。

第八条 鼓励用户对高性能计算平台与大数据应用平台服务进行评价,对利用计算平台开展高水平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并及时反馈于平台的用户,给予优先使用权与优先资源配置权。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信息与网络管理处对高性能计算平台与大数据应用平台使用情况基于《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条 年度考核主要内容包括:设备完好率、资源利用率、用户满意度、用户培训、技术交流等。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安大学信息与网络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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